咨询热线:18153511118

您所在的位置: 烟台律师刘昌辉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刘昌辉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支部委员;烟台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库专家;烟台市优秀律师;烟台市律协刑事风险防范委员会委员;烟...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昌辉律师

电话号码:0535-6088088

手机号码:18153511118

邮箱地址:63892492@163.com

执业证号:13706200410194085

执业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环山路115-6号

律师文集

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

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2015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咸宁市广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咸宁市枫丹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的请示》(鄂高法〔2015〕2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8153511118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环山路115-6号

Copyright © 2017 www.0535xing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