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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支部委员;烟台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库专家;烟台市优秀律师;烟台市律协刑事风险防范委员会委员;烟... 详细>>
律师姓名: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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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辽宁沈阳市的周某与在广西经商的浙江人张诚(其本人自称)签定了一份小五金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周某向张诚购买小五金货物一批,货款总计为23万元。签定合同后,周某到某商业银行(以下简某银行)开了一张信用卡,嘱咐家里人将23万元打到卡里面。同月21日,有人持伪造的信用卡和身份证,取走信用卡内的存款22万元。2005年8月3日,周某发现卡内的钱被冒领后,与某银行交涉,但银行与周某都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直到同年9月,某银行拒绝赔偿周某的损失后,周某才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5年10月8日,周某以某银行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支付信用卡内存款为由,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某银行赔偿信用卡存款被冒领的损失22万元。法院立案后,某银行提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按照先刑事后民事原则,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待刑事案件侦查结束后,法院再审理民事案件。法院没有采纳某银行的观点,继续审理。开庭后,认为周某向他人泄露信用卡密码,是导致信用卡存款被冒领的主要原因,某银行违反规定,支付存款,是存款被冒领的次要原因,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周某承担信用卡存款被冒领的经济损失80%,银行承担20%.
本案件涉及在民商审判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时如何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在审理民商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时,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移送侦查机关,但民商案件与刑事犯罪有牵连、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影响民商事审判的结果时不作移送。本案中,信用卡的存款被冒领,案件虽然与犯罪有牵连,但某银行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在支付存款的时候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是否存在过失)与存款被诈骗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影响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因此,没有必要等到刑事案件侦查结束后再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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