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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支部委员;烟台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库专家;烟台市优秀律师;烟台市律协刑事风险防范委员会委员;烟... 详细>>
律师姓名: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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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环山路115-6号
律师:
周某与刘某合谋抢劫,一审时,二人均请律师辩护。一审判处主犯周某,判处从犯刘某15年。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周某未提起上诉。期间刘某请,而周某不请辩护人。请问,二审法院应否依法为周某指定辩护人?
读者: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不仅适用一审期间的刑事案件,而且也应适用二审期间的刑事案件。因为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刑事案件,都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审理。
周某与刘某合伙抢劫,属共同犯罪。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周某虽未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也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刘某的上诉范围及周某未提起上诉的限制。经对全案进行审查后一并作出判决。因周某一审被依法判处了死刑,二审期间如果他不委托辩护人的,为保障他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依法也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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