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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辉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支部委员;烟台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库专家;烟台市优秀律师;烟台市律协刑事风险防范委员会委员;烟...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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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证人作伪证会有什么后果

  在刑事诉讼当中,如果相关人员有作伪证的行为,那么多半是会构成伪证罪的。那么大家知道伪证罪的严重后果是怎样的吗?证人作伪证的后果是什么?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证人作伪证的后果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伪证罪的严重后果是怎样的

  伪证罪是一种很古老的罪名,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它对于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都有严重的危害,所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统治者都对它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国内外对于伪证罪的规定是不同的,就是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规定也不同。

  二、如何认定伪证罪

  (一)伪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伪证罪漫画,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

  (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

  (3)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

  (4)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三)伪证罪与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替考公务员组织者可以伪证罪获刑

  这三种犯罪的行为人,在作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后两种包庇犯罪是一般主体。

  (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后两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

  (3)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后两罪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

  (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后两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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