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153511118

律师介绍

刘昌辉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支部委员;烟台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库专家;烟台市优秀律师;烟台市律协刑事风险防范委员会委员;烟...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昌辉律师

电话号码:0535-6088088

手机号码:18153511118

邮箱地址:63892492@163.com

执业证号:13706200410194085

执业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环山路115-6号

经济犯罪

贪污罪无罪释放的原因有哪些

  实践中,我们常常听到某某贪官被无罪释放的新闻,贪污罪无罪释放的原因有哪些?无罪释放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与方式有哪些?小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贪污罪无罪释放的原因有哪些

  1.无罪判决

  (1)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4)被告人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不负刑事责任

  (1)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3.终止审理(裁定)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2)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本文论述的重点是针对“活人”的无罪释放,因此这里只在审判阶段介绍终止审理,其他阶段的篇幅所限就不再介绍。)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在被告人上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二、无罪释放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与方式

  国家赔偿依据:

  据我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赔偿义 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国家赔偿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以上就是小编分享的关于贪污罪无罪释放的原因有哪些,以及无罪释放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与方式的内容。综上所述,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无罪释放的原因是上文介绍的3种,被告人无罪释放了也就是说恢复了人身自由。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8153511118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环山路115-6号

Copyright © 2017 www.0535xing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